Google Analytics (分析) Provisioning API 計畫協議

上次修改日期:2018 年 9 月 14 日 (舊版)

這份 Google Analytics (分析) Provisioning API 計畫協議 (以下稱「協議」) 由 Google LLC (下稱「Google」) 及接受本「協議」的實體 (以下稱「公司」) 簽訂。本「協議」旨在規範貴公司參與 Google Analytics (分析) 服務 (下稱「Google Analytics (分析)」) 的 Provisioning API 計畫 (以下稱「佈建計畫」),在「貴公司」接受當日 (下稱「生效日期」) 生效。

1. 佈建計畫。

(a) 公司將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及細則,以及 https://developers.google.com/analytics/terms/branding-policy 上列載的《Google Analytics (分析) 佈建 API 計畫政策》(以下稱「北韓、國土外地管制令、全球外地管制計畫政策》及《北韓服刑其他法規》(《北韓 美國開國管制令, 全球外地其他法規》所載的《北韓地區人口管制政策》(Serritory),《美國外地其他法規》(以下稱「《北韓服刑-其他,但全球外地管制令,外來國家/地區還必須遵守其他 《美國地區禁令》);以《北韓地區人口管制政策》及《北韓服刑其他法規》(「北韓、中國刑事管制和《北華地區還管制令》);其業務位於「地區」位於「地域」的現有和潛在客戶,係指位於「地區」內的現有和潛在客戶 (以下簡稱「客戶」)。如 Google 基於法律或法規遵循理由自行斟酌後,保留調降「地區」的權利。

(b) 「客戶」向「客戶」宣傳 Google Analytics (分析) 時,必須要求「客戶」按照 https://www.google.com/analytics/terms 中的適用 Google Analytics (分析) 條款及細則 (列載於 https://www.google.com/analytics/terms,不時修訂) 註冊 Google Analytics (分析)。

(c) 儘管有上述第 1(b) 節,在事件中「貴公司」擁有並控管某項資源及其隱私權政策 (下稱「公司控管資源」) 中,貴公司可以為這些「公司控管的資源」(以下稱「CCP 帳戶」) 建立 Google Analytics (分析) 帳戶,但前提是 (X) 貴公司新建 Google Analytics (分析) 帳戶和 Google Marketing Platform 首頁機構組織,且該帳戶將遵守 Analytics (分析) 條款及任何適用的「CX 條款」及任何其他適用條款或協議 (cX) 所規範之任何 Analytics (分析) 條款或協議。在適用情況下,「貴公司」在建立「公司」帳戶時根據第 1(c)(X) 節提供的任何資訊,同樣適用於「貴公司」的所有 CCP 帳戶。

(d) 「貴公司」不得:(i) 向「客戶」收取任何與「貴公司」宣傳 Google Analytics (分析) 有關的相關費用;(ii) 除非「客戶」明確同意,否則貴公司不得存取「客戶的 Google Analytics (分析) 帳戶」或資料,以及 (iii) 向沒有主要營運地點的實體在「地區」內擁有 Google Analytics (分析) 的實體宣傳 Google Analytics (分析)。

(e) 若貴公司已建立 CCP 帳戶,但「貴公司」不再擁有和控制與 CCP 帳戶相關的「公司控制資源」,且/或不再控制此類「公司控管之財產」的隱私權政策,「貴公司」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 Google,而 Google 得立即終止與此類「公司控制的資源」相關聯的 CCP 帳戶。

(f) Google 可自行斟酌是否刪除未使用的 CCP 帳戶。

(g) 貴公司只能在內部使用 Provisioning API;Provisioning API 不得用來建立公開應用程式。

2. 品牌特徵。

各方將擁有所有權利、所有權和利益,惟營業名稱、商標、服務商標、標誌和網域名稱 (以下簡稱「品牌特徵」)。遵守本「協議」的條款及細則,在「效期」內 (定義見下方) 為「貴公司」提供非專屬且不可轉授權的許可,讓「貴公司」能夠依據「協議」規定的義務顯示 Google 的「品牌特徵」。針對任何「公司」使用 Google「品牌特徵」,「貴公司」同意遵循 Google 現行的品牌特徵使用規範,列載於 https://www.google.com/permissions。在遵守本「協議」條款及細則的前提下,「貴公司」向 Google 及其關係企業授予非專屬且不可轉授權的授權,在「效期」內顯示「貴公司」的「品牌特徵」,目的在於遵守 Google 在本「協議」中載明的義務 (如有)。

3. 限制。

「貴公司」不得,也不得允許任何第三方:(a)「頁框」、「最小化」、「移除」或「禁止」完整顯示任何 Google 網頁;(b) 使用任何指向 Google 網站上網頁的超連結來建立新瀏覽器視窗;(c) 更改 Google 設計的 Google Analytics (分析) 申請流程 (以 Google Analytics (分析) 模擬的方式,將 Google 設計的任何功能或功能整合至「公司」的產品或服務中)

4. 效期;終止。

本協議自「生效日期」起繼續有效,直到任一方依本文所述 (「效期」) 終止為止。Google 得隨時新增、刪除或修改本協議,而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修改後的「協議」將會張貼在 https://developers.google.com/analytics/terms,或 Google 不時提供的任何其他網址。「客戶」應定期查看本「協議」。本「協議」之變更不溯及既往,且將於發布後 7 天生效。不過,與新功能相關或因法律原因而做出的變更則會於通知時立刻生效。無論有無原因,任一方只要通知另一方,均可隨時終止本「協議」。一旦本「協議」終止或到期,由其授予的所有授權亦將終止,「貴公司」將迅速停止使用任何「Google 品牌特徵」。第 2、3、4、5、6 和 9 節在本協議到期或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5. 機密性;公開性。

(a)「機密資訊」係指任一方依本「協議」向另一方揭露標示為機密的資訊,或於各種情況下通常視為機密的資訊。「機密資訊」不包括接收方已知悉的資訊、在收受者無過失的情況下公開的資訊、由接收方獨立開發的資訊,或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給收受者的資訊。(b) 任一方均不得揭露本「協議」的條款或條件 (除非法律另有要求),亦不得就本「協議」所構成之關係發表任何公開聲明。「貴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揭露任何第三方 (除非「公司」有嚴格保密義務的專業顧問,或為遵守法律規定) 的任何條款、細則或其存在。為免生疑義,「佈建計畫」的存在視為 Google 的「機密資訊」。

6. 免責事項;責任限制。

於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各方皆不得聲明,並排除任何默示擔保、條件、條款、聲明和承諾,包括但不限於非商業性、銷售資格、銷售規定和銷售規定的限制、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計畫」係依「現狀」提供,由「公司」與「客戶」自行選擇及承擔風險,Google 不保證任何結果或做出任何聲明、Google 條款、保證。無論 (I) 任何可能的責任、法律責任或法律禁止,因任何可能的責任或法律損失或責任。

7. 賠償

針對因下列情況而產生的任何第三方索賠或責任,「貴公司」應為 Google、其代理人、關係企業和授權人進行辯護、提供賠償和賠償:(a) 公司參與「佈建計畫」;(b)「貴公司」的網站、「公司」的產品和服務、「公司品牌特徵」,以及違反本「公司協議」的任何「公司」內容使用規定 (前提是該等使用行為符合本「公司協議」的規定)。

8. 聲明及擔保。

「貴公司」保證:(a) 使用 Google 提供的所有資訊 (包括但不限於「Google 品牌特徵」) 並根據適用法律從事所有與「協議」相關的活動;以及 (b) 在「客戶」宣傳的廣告中,清楚明確地顯示 Google 提供的 Analytics (分析) 條款網址。若貴公司依據第 1(c) 節建立 Google Analytics (分析) 帳戶,則貴公司 (X) 擁有並控制導入 Google Analytics (分析) 的資源 (包括其隱私權政策),且 (Y) 符合在此類資源中使用 Google Analytics (分析) 的所有適用隱私權法律。

9. 其他項目。

(a) 準據法。因本「協議」而引致或與其相關的所有請求皆受加州法律規範,不包括加州法律的衝突規則,且根據法律條款所規定之特別規定,

(b) 完整協議。本「協議」列載所有經雙方同意的條款,且效力高於雙方就相關內容另行簽署的其他協議。簽訂本「協議」之後,雙方僅依據本「協議」中的明確聲明。

(c) 通知。所有終止或違規通知均應以書面為之,並寄送至另一方的法務部門。送交 Google 法務部門的通知應透過電子郵件寄至 legal-notices@google.com。所有其他通知皆須以書面為之,並送交另一方的主要聯絡人。通知在寄件方收到書面確認、自動回條或電子記錄 (視情況而定) 時,即視為成功寄達。

(d) 不構成拋棄權利。任一方均無法以不行使 (或延緩行使) 本「協議」規定的任何權利,構成任何權利之拋棄。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無法執行,其餘部分仍完全有效。

(e) 轉讓;控制權變更。貴公司將不擅自轉讓或以其他方式移轉其於本「協議」中所有之全部或部分權利,或委託其於本「協議」中所有之全部或部分義務,並且任何相關的轉讓企圖一律無效。如果任一方發生控制權異動 (例如透過股票買賣、併購或其他形式的公司交易):(i) 任一方將在控制權異動的 30 天內,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且 (ii) 從控制權異動到收到相關書面通知後的 30 天內,另一方得立即終止本協議。

(f) 無受益第三人。除本「協議」明文規定的情況以外,本「協議」未將任何利益賦予任何第三方。

(g) 無代理關係。「協議」雙方並未透過本「協議」建立任何代理、合夥或合資關係。

(h) 可分割性。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 (或某條款的部分內容) 無效、違法或不可執行,本「協議」的其餘部分仍將具有完整效力。

(i) 不可抗力。如任一方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而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義務,則無須承擔任何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