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保密協議

為了評估並可能簽訂商業交易 (以下簡稱「目的」),Google LLC 為自己及其子公司和關係企業,以及下列所指的另一方同意:

  1. 這項協議的生效日期為下列各方接受本協議的日期。
  2. 一方 (以下稱「揭露者」) 得向另一方 (下稱「接收方」) 揭露「目的」揭露給「揭露者」的機密資訊 (下稱「機密資訊」)。
  3. 收受者僅能將「機密資訊」用於「目的」。收受者必須以合理程度之力保護「機密資訊」,並避免任何未經授權使用或揭露「機密資訊」的行為。收受方得與有知情必要的員工、董事、代理人或第三方承包商分享機密資訊,且對方均以書面形式同意雙方方可保密的資訊。
  4. 「機密資訊」不包括以下資訊:(a)「收受方」在「揭露者」前收到限製而已知的資訊;(b) 非因「收受者」之過失而成為公開訊息;(c) 由「收受方」在沒有保密義務的情況下合法獲得之收信;或 (d) 由「收受方」獨立開發。除非一方事先通知另一方,否則應依法揭露該「機密資訊」。
  5. 任一方均得在收到書面通知的三十天後終止本協議,但在本協議終止之前所揭露的機密資訊,仍保有效力。
  6. 除非雙方另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否則在發出機密資訊的五年後,「接收方」必須負責保護「機密資訊」。
  7. 這項協議沒有義務繼續處理任何商業交易。
  8. 除了基於「目的」使用「機密資訊」所需之有限權限外,任一方皆未因本協議取得任何智慧財產權。
  9. 簽署本協議不構成任何代理或合作夥伴關係。 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轉讓或轉讓本協議。
  10. 本協議為協議雙方就標的事項達成的完整協議,其效力優於先前或同時簽訂的任何協議。任何修訂條款都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供。 協議雙方可行使本「協議」,但所有「協議」對雙方皆構成。即使無法執行本協議的任何規定,亦不構成拋棄任何權利。
  11. 本協議受加州法律管轄,但不適用其衝突法原則。若有與本協議相關的爭議,則應完全由美國加州克拉拉郡法庭地審理。

我已詳閱並同意本「協議」的條款。點擊並接受本「協議」,即表示您聲明及擔保我有權將實體《保密協議》(NDA) 繫結至這些條款及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