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訊息服務條款

上次修改日期:2021 年 3 月 11 日

感謝您使用 Business Messages (「Business Messages」) 平台與相關聯的軟體,可讓使用者與您聯繫商家訊息對話。使用者可透過 Google 搜尋、Google 地圖和其他存取點中的連結存取訊息平台。

A. 《Business Messages 服務條款》(以下簡稱《Business Messages 條款》) 是由 Google LLC 以及您 (同意這些條款的實體) 簽訂。

B. 這些《商業訊息條款》是雙方之間具約束力的協議,自您確認以書面形式接受、自點擊接受《商業訊息條款》或採用商家訊息之日起,即日起生效。如果此人代替您接受並保證:(i) 此人擁有完整的法律授權,可約束您遵守這些《商業訊息條款》;(ii) 對方已詳閱並理解《商業訊息條款》;以及 (iii) 對方代表您同意這些《商業訊息條款》。您存取及使用 Business Messages 時必須遵循這些《商業訊息條款》。

C. 接受本《商業訊息條款》,即表示您同意 https://developers.google.com/terms 或 Google 所提供的其他網址 (以下簡稱「一般 API 條款」)。

D. 此外,您或許也能存取 Google 及其關係企業所提供的其他工具和服務。使用這類工具和服務時,可能必須遵守不同的條款及細則。

E. 《一般 API 條款》、第 1.1 節 (依參考資料納入) 中所列的所有其他適用條款、隨附的 API 說明文件,以及任何適用的政策和規範均屬於本《商業訊息條款》的一部分。您同意遵守《商業訊息條款》,以及《商業訊息條款》控管您與 Google 的關係。

F. 根據《Google 商家訊息條款》,Google LLC 可稱為「Google」、「我們」、「我們的」或「我們」。Google 得根據其《商業訊息條款》所規定之義務及履行其權利使用其關係企業。

的《商業訊息條款》適用於您、您的代理人、合作的服務供應商或品牌,以及您及其員工、代表、代理人和供應商 (以下統稱「」或「公司」)。

1. 適用條款;修訂內容。

1.1 以引用方式納入資料。在適用情況下,下列條款將參照下列《商業訊息條款》:

(a) 一般 API 服務條款。「一般 API 條款」將適用這些《商業訊息條款》,且屬於這類條款。雙方同意 (i) Business Messages 條款屬於「API」,且 (ii) 這些《商業訊息條款》屬於「條款」的一部分,因為這類條款在「一般 API 條款」中所定義。

(b) Business Messages 政策。您所有的產品、服務或資料均須符合 https://developers.google.com/business-communications/business-messages/support/tos (或是我們所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上所載明的 Business Messages 政策 (以下簡稱「商家訊息政策」)。這包括 https://developers.google.com/business-communications/support/aup (或 Google 所提供的其他類似網址) 所列的「使用限制政策」。

(c) 其他產品條款。當您的服務使用其他 Google 或 Google 關係產品或服務 (以下簡稱「其他產品」) 時,也同樣適用「其他產品」的條款。舉例來說,如果您在透過 Business Messages 提供的服務中使用 Google Cloud Platform,則除了這些《Business Messages 條款》外,還須遵守《Google Cloud Platform 服務條款》。使用第三方產品或服務時,必須遵守適用的條款。

1.2 優先順序。如有任何衝突,則以下列優先順序為準:

(a) 其他產品的服務條款 (例如 Google Cloud Platform);

(b) Business Messages 政策 (包括 Business Messages 使用限制政策);

(c) 所有其他商業訊息條款;以及

(d) 一般 API 條款。

1.3 完整協議;所有其他條款均無效。《商業訊息條款》是您與 Google 之間就其主旨的完整協議,並取代先前就該合約標的的任何先前協議或同時存在的協議 (包含先前執行的任何搶先體驗協議)。Google 反對任何服務條款或其他文件 (包括您任何 API 服務條款) 的附加條款。這些其他服務條款和文件將視為《Business Messages 條款》的重大修訂。

1.4 修訂本條款

Google 可能會修訂這些《商業訊息條款》(包含 Business Messages 政策),包括任何與定價或付款相關的條款。除非 Google 另行通知,否則《商業訊息條款》的重大變更將於張貼之 30 天後生效;不過,如果變更係適用於新功能,則會立即生效。如果您不同意修訂後的 Business Messages 條款,請停止使用 Business Messages。Google 會將所有《商業訊息條款》的修訂內容發布在「條款網址」(如有提供「條款網址」)。

2. 定義

2.1 "Agent" 使用 BM 時,品牌是由代表處理使用者的直接通訊內容,

2.2AUP」係指 https://developers.google.com/business-communications/support/aup (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類似連結) 上提供的「使用限制政策」。

2.3 「品牌」 使用者透過 BM 通訊的公司。品牌可以是零售商、旅行社、民生消費用品品牌、企業或企業服務供應商等。

2.4 「品牌特徵」係指任一方的商業名稱、商標、標誌或其他獨特品牌特徵。

2.5「Business Messages」或「BM」係指 Business Messages 服務及其自然後續服務者 (包括名稱或品牌),

2.6 「Business Messages API」:Google 提供的「商業訊息」應用程式設計介面,旨在協助公司 (及其授權聯盟) 與「客戶」 (及其授權關係企業) 針對與「客戶」服務及產品相關的訊息對話,藉由「協議」期間和「協議」期間和「客戶」相關的「訊息」應用程式進行互動。

2.7機密資訊」係指任一方依本「協議」向另一方揭露,且標示為機密或於相關情況下通常視為機密之資訊,但不包括收受方已知、非因接收方錯誤而變成公開狀態、由接收方獨立發展或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給接收方的資訊。為免生疑義,我們將以下視為機密資訊:Business Messages API (除了相關來源資料、程式碼範例和說明文件),以及雙方就 Business Messages API 所提出的任何討論。

2.8「包括」或「包含」係指「包含但不限於」。

2.9 「合作夥伴」「品牌」可透過「合作夥伴」與 Business Messages API 建立連結,並協助為「品牌」及其使用者提供 BM 服務。合作夥伴可以是客戶服務平台 (CSP)、客戶關係管理 (CRM) 系統、機器人建構工具、訊息集結網站、系統整合商等。

2.10 「促銷活動」對「A 展覽」中的定義相同。

2.11 「效期」在第 11.1 節 (效期) 中的定義。

2.12 「條款網址」係指 https://developers.google.com/business-communications/business-messages/support/tos 中提供的條款,Google 可能會不時更新。

2.13 本「協議」提供範例僅供參考之用,並非具體概念或條文的專屬範例。

3.品牌與合作夥伴

3.1 根據本「協議」,「公司」可擔任「品牌」、「合作夥伴」或兩者並用。其在本協議下的義務及責任將適用於其選擇的角色。

3.2 在獲得 Google 核准之前,「合作夥伴」可與 Google Business Messages API 整合,並向一或多個「品牌」提供 Google Business Messages 服務的存取權。

3.3 品牌可以:

(a) 直接與 Google Business Messages API 整合,並自行提供 Google Business Messages 服務;或

(b) 與合作夥伴整合,並透過該合作夥伴使用 Google Business Messages 服務。

4. Business Messages API 和促銷活動。Google 和公司將會履行附件 A 中所述的義務。

5. 授權。

5.1 Google 品牌特徵。在取得 Google 事先書面許可之「品牌特徵」(電子郵件內容充足) 之前,Google 受本「協議」條款及條件之約束,且 Google 向「公司」授予免權利金、非專屬、全球授權,藉以:(a) 在與「宣傳活動」相關的促銷和行銷活動中,使用 Google 的「品牌特徵」(本公司為 Google 於當 Google 要求遵守本「協議」時,貴公司將盡商業上合理的努力,快速修改其使用「Google 品牌特徵」的方式。

5.2 公司品牌特徵。

)若「公司」要求遵守「合約」,Google 將盡商業上合理的努力,快速修改「公司」的「品牌特徵」使用方式。

)當「公司」按照本「協議」提出要求時,Google 將盡商業上合理的努力,更改其使用這類「品牌特徵」的方式。

5.3 審查;核准。未經另一方書面許可,任何一方均不得使用另一方的「品牌特徵」,但使用前經過書面同意即已可行。此類核准不會被合理延遲或暫緩處理。

5.4 保留權利。在雙方之間:

(a) 貴公司保留「公司」「品牌特徵」的所有權利;

(b) Google 保留以下權利:(i) Google 的「品牌特徵」;(ii) Google 或代表 Google 所建立或開發的「宣傳活動」宣傳資料和其他行銷資產;以及 (iii) Google 產品與服務 (包括「商家訊息」);以及

(c) Google 使用「公司」的「品牌特徵」(包括任何相關的商譽) 均應符合「公司」的利益。貴公司使用 Google 品牌特徵 (包括任何相關的商譽) 均應符合 Google 的利益。

5.5 無其他限制。本「協議」中沒有任何條款:

(a) 限制任一方使用他自製或合法取得之內容;或

(b) 禁止任一方行使任何法律 (包括美國《著作權法》) 所享有的任何權利。

6. Business Messages API 服務條款和 AUP

6.1 API 服務條款;AUP。使用 Business Messages API 後,貴公司同意遵守《Google API 服務條款》(以下簡稱「API 服務條款」),目前現行版本列載於 https://developers.google.com/terms/,Google 可能不時更新。本「合約」透過引用方式納入本「協議」,如果本「協議」與 API 服務條款之間有所牴觸,一律以本「協議」為準。此外,公司將遵守 AUP。

6.2 夥伴授權。根據 Google 事先書面同意 (由 Google 自行斟酌決定是否提供),「公司」(擔任合作夥伴) 得將「商家訊息」的授權轉授權給與「公司」簽訂書面協議,且該公司並非「協議」所規定之 Google、Google 關係企業和「商家訊息」之第三方。公司必須對該第三方的行為和疏失負起責任。

6.3 代理合作夥伴註冊。如果品牌 (代理人) 所代表的是一位開發人員,且負責管理該代理商的 BM 使用情況,則本公司聲明並保證該品牌與合作夥伴有直接的合約關係,且該合作夥伴授予合作夥伴管理訊息訊息內容的所有必要權利。「合作夥伴」必須遵守該條款並符合《使用限制政策》(AUP)。凡是先前遭到 Google 拒絕的實體,均不得符合本「協議」中的「合作夥伴」。

6.4 不收費。在雙方之間,從「生效日期」起,貴公司使用及轉售 Business Messages 均無須付費。Google 得隨時支付 Business Messages 費用,或根據第 11 節 (效期與終止) 終止本協議。

7.費用與費用。除非本展覽 A 中另有規定,否則雙方均將因因本「協議」的成效而承擔的所有費用與費用。

8.機密性。

8.1 保密義務。任何「機密資訊」的收受方不得揭露「機密資訊」,但有知情必要的分包商、關聯企業、員工、代理人和專業顧問除外,且已簽訂書面保密協議 (專業顧問則必須受其他保密義務約束)。收受方必須確保該等實體和實體僅以本「協議」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之目的使用「機密資訊」,同時必須採取合理的保護措施。收受方得按法律規定揭露機密資訊,惟應在法律許可之前提下,事先向揭露者發出合理通知。

8.2 公關宣傳。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許可,或是未事先取得展覽 A 中明示許可,任何一方均未公開關於本「協議」存在或內容之公開聲明。

9. 資料保護。處理客戶資訊時,Google 和公司均會遵守自身的隱私權政策。如果貴公司處理與個人相關的任何個人資料,「公司」應向這類個人提供清楚且清楚的隱私權聲明,以準確說明公司如何收集、使用及保護該資訊。

9.1 在本「協議」中,Google 始終是資料控管者。

9.2 在擔任本「協議」的情況下,Google 與「公司」(以「品牌」的身分的身分) 為獨立處理個人資料的獨立控管者,且應 (根據本「協議」所履行義務時處理個人資料之行為) 遵守其適用法律 (包括任何適用的資料保護和隱私權法律、規則及規範)。

9.3 公司於「夥伴」的身分為處理與處理本「協議」中第三方客戶之「品牌」所提供的個人資料 (即根據本「協議」義務內容處理個人資料之行為),應遵循任何適用法律 (包括任何適用的資料保護和隱私權法律、規則及規範)。

9.4 此外,雙方均聲明及擔保,在本協議所處理或交換的個人資訊方面,雙方均同意遵守附件 B (資料保護保護措施)。

9.5 根據《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的規定,客戶不得與任何交換商家訊息的人士互動,亦不得傳輸、儲存或處理健康資訊。

10. 聲明與擔保;免責聲明。

10.1 雙方均聲明及擔保:(i) 可簽署本「協議」;(ii) 可履行本「協議」所述義務;且 (iii) 其具備及保有第 5 節 (授權) 授權之必要權利;

10.2 公司聲明並保證會遵守與本協議之成效相關的所有適用法律、規則及規範。

10.3 免責聲明。除本「協議」中任何法律明示之明示擔保,在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協議雙方均聲明不在此限,提供任何明示擔保的擔保。

11. 效期與終止。

11.1 效期。本「協議」自「生效日期」開始,持續依第 11.2 節 (下稱「終止」) 終止。

11.2 終止。

(a) 不理由終止。根據本「協議」規定,任一方均得於無任何理由,於 10 天內發出通知,終止本協議。

(b) 終止之效力。當「合約」因任何原因 (合約或其他原因) 到期或終止時,(i) 公司將停止使用 Business Messages API 或 Google 提供的其他資料;(ii) 根據本「協議」授予的所有授權皆會終止;且 (iii) 雙方在附件 A 所規定的行銷義務和承諾將終止。

11.3 存續。任何在條款規定下或因任何影響而存續的區段,在本協議到期或終止後仍有效。

12. 防禦與賠償。

12.1 定義。「賠償責任」係指 (i) 受償方核准之和解金;以及 (ii) 法定法院針對受償方給予的最終判決所損害和成本。「第三方法律訴訟」係指無關聯的第三方向法院或政府法庭提出的正式法律訴訟 (包括任何上訴)。

12.2 義務

(a) Google 的義務。根據第 12.4 節 (條件) 的規定,Google 在任何「第三方法律訴訟」中,將「公司」及其關係企業為其辯護,並給予賠償,避免受償「責任」;(a) Google 違反本「協議」中的陳述與擔保;以及 (b) 指控「公司」依據本「協議」使用「Google 品牌特徵」侵犯本「協議」的情形。

(b) 公司義務。根據第 12.4 節 (條件) 的規定,公司在任何「第三方法律訴訟」中,必須為 Google 及其關係企業抵銷 Google 及其關係企業,並給予賠償,避免受償責任;(a) 貴公司違反本「協議」中的陳述或擔保;或 (b) 指控 Google 依據本「協議」使用「公司」的「智慧財產權」的情形。

12.3 排除條款。本節中的第 12 節 (防禦及賠償) 均不適用於因受償方違反本「協議」而產生之相關指控,或受賠償方未提供之賠償方的「品牌特徵」的修改或組合。

12.4 條件。第 12.2 節 (義務) 有下列規定:

(a) 受償方必須立即將「第三方法律訴訟」之前的任何指控通知「賠償方」,並以合理方式與賠償方合作解決相關指控和「第三方法律訴訟」。如因受償而違反第 (i) 節規定,對「第三方法律訴訟」的抗辯產生不利影響,賠償方依據第 12 節 (防禦及賠償) 所規定之義務將視影響程度而減少。

(b) 受償方必須以下列方式,全權控管「第三方法律訴訟」的賠償部分:

13. 責任限制。

13.1 賠償責任「責任」係指於「合約」之任何責任 (包括於合約、口頭或其他使用之任何責任) 皆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3.2 限制。根據第 13.3 節 (例外狀況) 和營利義務的第 12 節 (第 12 節,保密和賠償) 規定:

13.3 例外狀況。本「協議」排除或限制任一方就其在 (或) 和

14. 一般。

14.1 通知。所有終止或違規通知均應以英文書面提供,並寄送至另一方的法務部門。Google 法務部門的通知地址為 legal-notices@google.com。所有其他通知內容皆須以英文書面提供,並寄送至另一方的主要聯絡人。通知在寄件方收到書面確認、自動回條或電子記錄 (視情況而定) 時,即視為成功寄達。

14.2 轉包合同。Google 可將本「協議」中任何義務分包,但仍須為所有轉包義務及轉包商的所有行為或疏失負起責任。

14.3 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許可,協議雙方均不得各自轉讓本「協議」之任何部分,除非受讓方是:(i) 受讓方已透過書面同意受本「協議」條款約束;(ii) 受讓方必須就本「協議」所規定之義務承擔任何責任;且 (iii) 轉讓方已通知協議另一方。任何其他嘗試轉讓之行為均屬無效。

14.4 控制權之變更

14.5 不可抗力。如任一方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而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義務,則無須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14.6 不構成拋棄權利。任一方均無法以不行使 (或延遲行使) 本「協議」規定的任何權利,構成任何權利之拋棄。

14.7 可分割性。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 (或其部分內容) 無效、違法或不可執行,「協議」的其餘部分仍將具有完整效力。

14.8 無代理關係。協議雙方並未透過本「協議」建立任何代理、合夥或合資關係。

14.9 無受益第三人。除本「協議」明文規定的情況以外,本「協議」並未將任何利益賦予任何第三方。

14.10 對應。協議雙方皆可將本「協議」(包括傳真、PDF 及其他電子副本) 合併為一份。

14.11 準據法。因本「協議」所生或與其相關之所有請求,將以美國加州法律為準據法,但不適用加州衝突法規定,並全權由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郡審理。

14.12 修訂條款。任何修訂條款都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並經雙方簽署,且明確指出其為本「協議」之修訂條款。

14.13 完整協議。本「協議」列載經雙方同意的所有條款,且其效力高於雙方就相關專利權標的簽訂的所有其他協議。簽訂本「協議」之後,雙方皆不得主張「協議」未明確規範的任何陳述、聲明或擔保的效力,也無法基於這類陳述、聲明或擔保取得任何權利或救濟 (無論出於過失或無心)。

附件 A

Business Messages 促銷

  1. 背景。各方都想使用 Business Messages,讓使用者能與公司建立商業訊息對話。使用者可透過 Google 搜尋、Google 地圖和其他存取點中的連結存取訊息平台。(下稱「宣傳活動」)。
  2. 促銷活動義務。
    1. 行銷計畫。除了本附件 A 中規定的活動和義務外,Google 與公司還能合作,共同擬定「宣傳活動」共同行銷計畫 (以下合稱「共同行銷計畫」)。在這類方案中,雙方當事人皆可同意接受廣告活動廣告素材的相關概念和指示,包括任何相關的按鈕和文字連結行動號召 (以下簡稱「CTA」)。雙方在 Google 和公司共同商定時,所共同討論的各類行銷活動和雙方共同活動的相關義務,均以書面形式提供 (使用電子郵件即可)。
    2. 技術資源。在「條款」的「效期」內,雙方將明確指派適當資源以善意合作,共同針對「促銷活動」的任何技術和/或績效詳細資訊 (包括 Business Messages API 和 CTA) 排定優先順序。
    3. Google 義務。
      1. 佈建及維護 Business Messages API
        1. Google 將根據本「協議」的條款、API 服務條款及 AUP 為「公司」提供存取 Business Messages API 的目的,以便「公司」持續舉辦「宣傳活動」。
        2. 在「效期」內,Google 將採取商業上合理的做法為 Business Messages API 提供支援。在「效期」內,Google 得自行決定變更 Business Messages API。如果 Google 打算做出任何重大變更,則會在商業上進行至少十 (10) 天之前,以商業上合理的做法來通知「公司」。為求明確,如果 Google 自行斟酌後,必須對 Business Messages API 進行重大的重大變更,才能解決重大問題,Google 可不經通知事先通知「公司」,並在未事先通知本公司的情況下發出商業上合理的修訂,藉此通知「公司」。
      2. CTA:Google 可在搜尋結果和其他位置刊登圖形和文字行動號召,以便啟用 Business Messages 服務。Google 全權決定行動號召的格式和位置。
    4. 公司義務
      1. 公司將:
        1. 使用 (例如) 第三方客戶關係管理或客戶服務平台,或透過自己的整合方法,連線至 Business Messages API。
        2. 在雙方同意的時間範圍內,提供指引和解答,方便顧客在點擊行動號召之後,與公司展開對話。

展覽 B

資料保護保護措施

在雙方同意或處理與「商家訊息」相關的個人資訊時,雙方將擔任獨立資料控管者,進行上述處理。此外,雙方應至少針對下列保護措施導入並維護下列「保護措施」:

  1. 資料保護計畫。雙方應建立並維持合理的組織、營運、行政、實體和技術防護措施,並 (1) 遵守適用法律,以及 (2) 防止他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存取或失去個人資訊或機密資訊,或含有這類資訊的服務、系統、裝置或媒體。
  2. 監督與訓練:對於代表該方要求存取個人資料或機密資訊的任何一方,所有當事人皆可針對該方的保護措施,以適當的方式進行監督、引導和訓練。
  3. 存取權控管。雙方均將保有適當的控制措施,以限制員工或代表代理人行事的其他方存取個人資料或機密資訊:(1) 擁有合法的存取目的,以便執行本「協議」規範的交易和服務;以及 (2) 同意遵守適當的保密協議。這類控制項會包含符合業界標準的記錄系統,可用來重新建立個人資料的存取權限。
  4. 保留與刪除:在沒有持續向使用者提供服務或使用者提出要求的情況下,任一方均應保留計畫來刪除個人資料。雙方將使用適當的業界標準刪除方法,刪除個人資料。
  5. 第三方供應商:雙方應有責任確保任何承包商、服務供應商,或者是代表參與方提供服務或提供服務的任何其他一方,均採取合理且適當的步驟來保護個人資料和機密資訊的安全、隱私權及機密性。
  6. 事件回應機制:當任一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已經或將會未經授權存取、使用或失去個人資料或其他機密資訊時,雙方應維持事件回應計畫以回應。一方當事人若發現他所代表或代表他人處理並代表他人處理的個人資料,應立即通知另一方。
  7. 風險評估。雙方應評估個人資料和機密資訊的安全、隱私權及機密性風險,以及其採用的定期保護措施對「安全防護措施」的潛在風險。雙方應視需要更新其保護措施,以合理保護個人資料和機密資訊的安全、隱私權及機密性。一方當事人若於「安全防護措施」中發現任何安全漏洞,致使其個人資料、機密資訊產生安全風險、隱私權或機密性,應於合理且適當之時間內,以修正及解決該安全漏洞之風險為限。
  8. 安全性稽核:雙方當事人均根據本「協議」所提供服務之服務、系統、裝置和媒體,以合格的員工進行這類測試,或為獲得獨立合格的安全評估人員審查:
    1. 定期使用業界標準安全漏洞掃描工具定期執行安全漏洞掃描,但一般來說不會發生每季一次;
    2.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滲透測試;
    3. 根據該「協議」所執行之操作,該當事方根據該方所採取的稽核標準,對該單位的「保護措施」進行年度稽核。
  9. 合理的保證。當任一方提出合理要求時,將以書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合理的保證,保證其已執行上述所有安全防護措施,包括提供正確且完整的資訊,而另一方應合理要求以書面形式提出問卷。一方可以每年申請一次這類書面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