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管理員和導師)
請仔細閱讀這份導師協議:
註冊並點選 [我同意] 參與「參與者協議」,即表示您同意遵守本「導師參與者協議」(以下簡稱「協議」) 的條款,且構成 Google LLC 之間具有約束力的法律協議,其主要營運地點為 1600 Amphitheatre Parkway,
Mountain View, CA 94043 (以下簡稱「Google」)。
如果您不同意這些條款及細則,請勿點選 [我同意此參與者協議] 按鈕,且不得參與此計劃。
本「協議」中使用的「包含」和「含」一詞係指「包括但不限於」。
- 1. 計畫規則:這項協議包含 Google 文件 2019 年度計畫規則 (以下稱「計畫規則」)。「計畫規則」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本文中未定義的首字母大寫字詞,意義皆與《計畫規則》中的定義相同。
-
2. 聲明與擔保。您聲明及擔保:
- 2.1 如「計畫規則」所述,您有資格以「機構組織管理員」或「導師」的身分加入「計畫」(如適用)。
- 2.2 您在註冊期間及之後與 Google 聯絡時提供的個人資訊,不僅真實且準確;
- 2.3 在審查「專案提交內容」時,您不應根據年齡、種族、宗教信仰、顏色、宗教、性別、性傾向、國籍、身心障礙、婚姻或退伍軍人狀態或其他適用法律禁止的方式,以歧視方式審查「專案提交內容」。
-
3. 提交內容。
- 3.1「提交內容」係指您提交給 Google 的「計畫」相關教材。
- 3.2 提交「提交內容」前擁有的所有權利。
- 3.3 您授予 Google 非專屬、全球性、永久、不可撤銷、免費授權 (轉授權的授權),允許 Google 基於「管理計畫」及宣傳「文件的季度」之目的,重製、準備衍生作品、發布、執行、顯示和以其他方式使用您的「提交」。
-
4. 隱私權。
- 4.1 Google 將處理您在註冊時提供的個人資訊,以及後續管理「計畫」的相關管理事宜 (包括驗證參加本「計畫」的資格、執行「計畫」、傳送「計畫」通知,以及促銷促銷)。
- 4.2 Google 也會基於統計目的,使用非個人識別資訊的匯總資訊。
- 4.3 「參與者」在報名期間建立的顯示名稱將公開顯示在「計劃網站」和「計劃網站」的任何封存中,並且會分享給機構組織,以便與「參與者」溝通。強烈建議參與者不要使用真實姓名做為顯示名稱。
- 4.4 「技術文件作者」的「專案提交內容」和聯絡資訊 (電子郵件地址和顯示名稱) 會與「機構」(包含「成員」) 共用,以便管理「計畫」。
- 4.5 註冊過程中及後續通訊時提供的個人資訊,將由 Google 的值得信賴的服務供應商處理,並根據 Google 的指示和 Google 的《隱私權政策》和任何其他適當的保密和安全措施,為成功接受的「技術文件寫入者」和「促銷商品」提供應試者。
- 4.6 參與者僅能透過上述前段所列地址向 Google 發出 (更新「移除:開放原始碼計劃辦公室」) 或傳送電子郵件至 season-of-docs-support@google.com,以存取、更新、移除及限制處理其個人資訊。
- 4.7 《隱私權政策》進一步說明瞭這項服務處理資料的方式。
- 5. 賠償。因您因本「計畫」的相關行為或疏失而產生的任何責任、損害、損失、費用、費用 (包括法律費用) 和相關費用,Google 及其關係企業、董事、主管人員和員工必須負擔賠償,包括違反本「協議」的行為。
-
6. 責任限制。
- 6.1 責任。本節 (第 6 節「責任限制」) 係指「責任」係指任何責任,包括因契約、法令或其他原因而產生的任何疏失,
- 6.2 限制。Google 依據本「協議」所規定之賠償責任,僅限於直接損害,且不得以超過$1,000 美元的價值計價。
- 6.3 限制的例外狀況。本「協議」所排除之內容排除或限制 Google 對其責任之責任所負的責任,不得在適用法律中限制。
-
7. 一般。
- 7.1 Google 的「關係企業」、「顧問」及「承包商」。根據本「協議」所規定應盡的義務和權利,Google 得利用其關係企業、顧問及承包商。
- 7.2 準據法。因本「協議」所生或與其相關的所有請求,將以美國加州法律為準據法,排除加州法律之法律
- 7.3 轉讓。未經 Google 事先書面同意,您不得轉讓或委派本協議或其任何部分。Google 得於通知時指派或委派本「協議」或其任何部分,此協議將發布於「計畫網站」中,或在您註冊時所提供的聯絡資訊。
- 7.4 不構成拋棄權利。任一方均無法以不行使 (或延遲行使) 本「協議」規定的任何權利,構成任何權利之拋棄。
- 7.5 無代理關係。協議雙方並未透過本「協議」建立任何代理、合夥或合資關係。
- 7.6 無受益第三人。除本「協議」明文規定的情況以外,本「協議」並未將任何利益賦予任何第三方。
- 7.7 修訂條款。除非「計畫規則」另有規定,否則所有修訂條款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並經雙方簽字同意,且明確指出其為本「協議」之修訂條款。
- 7.8 完整協議。本「協議」列載經雙方同意的所有條款,且其效力高於雙方就相關專利權標的簽訂的所有其他協議。簽訂本「協議」之後,雙方皆不得主張「協議」未明確規範的任何陳述、聲明或擔保的效力,也無法基於這類陳述、聲明或擔保取得任何權利或救濟 (無論出於過失或無心)。
- 7.9 可分割性。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 (或其部分內容) 無效、違法或不可執行,「協議」的其餘部分仍將具有完整效力。
- 7.10 翻譯。如果本「協議」的英文版與翻譯版本之間有所牴觸,一律以英文版為準。